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生產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整改不符合項目,消除事故隱患,排除不安全因素,糾正違章作業,監督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生產安全相關管理制度要求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內部生產安全檢查的組織管理工作,以及對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項目和事故隱患等問題的整改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名詞解釋。
(一)各部門,是指集團公司總部各職能部門。
(二)各全資(控股)公司,是指集團公司下屬一級子公司。
(三)各單位,是指集團公司各全資(控股)公司和其下設的各職能部門、各二級子公司、各生產經營項目。
(四)集團公司安委會,是指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
(五)集團公司安委辦,是指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集團公司安委會為生產安全的歸口管理機構,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一)審定集團公司《生產安全檢查管理辦法》。
(二)審定投融資運營部提交的集團公司本部生產安全檢查實施方案或計劃。
(三)監督生產安全檢查和不符合項目和事故隱患等問題的整改執行情況。
第六條 集團公司安委辦為生產安全的日常管理機構,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一)編制《生產安全檢查管理辦法》。
(二)編制集團公司級生產安全檢查實施方案或計劃報集團公司安委會審批,并按照批準后的方案或計劃組織實施。
(三)監督和指導各全資(控股)公司制定生產安全檢查及整改工作實施細則。
(四)監督各全資(控股)公司進行不符合項目和事故隱患等問題的整改,并開展考核。
(五)涉及集團公司生產安全檢查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條 集團公司各部門在本專業范圍內監督、指導各全資(控股)公司開展生產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全資(控股)公司是生產安全檢查的執行部門,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一)落實集團公司《生產安全檢查管理辦法》。
(二)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本單位生產安全檢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根據本單位作業類別和特點編制單項生產安全檢查表單。
(三)保障不符合項目和事故隱患等問題的整改投入。
(四)支持配合集團公司級生產安全檢查工作,如實匯報相關情況。
(五)涉及本單位生產安全檢查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檢查的分類
第九條 集團公司生產安全檢查分為以下五類:
(一)集團公司定期生產安全檢查。
(二)各全資(控股)公司生產安全自查。
(三)日常生產安全檢查。
(四)季節性和節假日前生產安全檢查。
(五)不定期生產安全檢查。
第十條 集團公司定期生產安全檢查。
由集團公司安委辦負責組織實施的檢查,每月針對各單位生產安全進行抽查;每季度針對重點工程、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開展檢查;每年年末開展全集團的生產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 各全資(控股)公司生產安全自查。
由各全資(控股)公司負責組織組織實施的檢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
第十二條 日常生產安全檢查。
由各全資(控股)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和職能人員根據自己的職責實施的經常性現場檢查,每周開展1次。
第十三條 季節性和節假日前生產安全檢查。
由各全資(控股)公司根據自身生產經營行業領域特點,結合當地的地理、氣候等特點,組織相關人員,對防汛、防地質災害、防雷、防火、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第十四條 不定期生產安全檢查。
集團公司臨時性生產安全檢查,由集團公司各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章 檢查的工作要求和程序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生產安全檢查的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檢查中,若發現有嚴重危及職工生命和集團公司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責令停工;若發現“三違”行為時,應當場予以糾正。
(二)在完成對每個受檢單位的檢查后,現場召開檢查情況通報會議,通報發現的不符合項目和事故隱患等問題。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不符合項目和重大事故隱患,由集團公司安委辦簽發《整改通知書》(見附件),并監督其整改。
(四)對檢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復查。如存在未改、遲改、拒改等情況,由集團公司安委辦上報集團公司安委會進行通報。如存在嚴重違紀違規,根據《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半年和年度考核中進行扣分處理,并報送集團公司紀委,進行相關處罰。
第十六條 由各全資(控股)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的生產安全檢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生產安全檢查前應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行業領域特點編制生產安全檢查表單,并按照表單內容進行對照檢查。
(二)檢查中,若發現有嚴重危及職工生命和集團公司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須立即責令停工,并報告本單位負責人;若發現“三違”行為時,須當場予以糾正。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項目和事故隱患等問題須逐項記錄,并建立生產安全檢查檔案。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不符合項目和重大事故隱患,須發出相關書面通知,落實責任人,限期整改,并記錄整改結果。
第五章 事故隱患整改
第十七條 事故隱患整改應堅持“三管三必須”的原則,由責任單位組織整改,整改工作由該單位第一責任人負責。
第十八條 對生產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能現場整改的應立即整改;現場不能立即整改的,責任單位應采取有效的臨時防護措施,并定人、定措施、定時間,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對集團公司組織的生產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應在整改結束后,應及時上報《整改報告單》(見附件)。
第二十條 對由各全資(控股)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的生產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檢查組或人員應如實記錄。整改結束后,應記錄整改結果。
第二十一條 對非本單位事故隱患,但可能導致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或對本單位造成事故影響的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相關單位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 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和事故隱患等問題未消除的單位,集團公司安委辦應責令其繼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納入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須上報集團公司安委會,并經集團公司安委會審批后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級生產安全檢查由集團公司安委辦依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 各全資(控股)公司參照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行業領域特點編制本單位適用的實施細則,并根據細則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檢查工作進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資本運作部、項目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整改通知書、整改報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