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

關于印發《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集團各黨支部:

     《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經集團公司黨委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中共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

        2022年3月15日

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作為重大政治任務,明確集團公司黨委的全面領導責任,黨委書記的“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成員的“一崗雙責”責任和集團公司紀委的監督責任,為集團公司科學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中央、省委、市委及縣委關于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堅持集團公司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黨員干部支持和參與。

第三條  責任范圍:集團公司黨委、紀委及班子成員,集團本部部門負責人、下屬公司黨支部及班子成員。

第二章 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內容

第一節  黨委責任

第四條  集團公司黨委擔負統一領導、直接主抓、全面落實的全面領導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集團公司發展和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列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統一研究部署、統一組織實施、統一檢查考核,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落地。

第五條  集團公司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的全面領導責任內容: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決貫徹黨中央、中紀委、省委(省紀委)、市委(市紀委)和縣委(縣紀委)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部署要求,有計劃、有重點地分析形勢、總結經驗、查找問題,研究制定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有關職能部門,確保領導有力、組織周密、責任到位。

(二)強化督促檢查。建立健全責任談話、責任檢查、責任考核、責任追究等工作機制,督促領導班子成員充分履職、密切配合;督促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凝聚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貫通、齊抓共管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格局。綜合運用檢查抽查、指導民主生活會、受理信訪舉報、督促問題整改等方式,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做到責任清晰、主體明確、措施管用、行之有效。

(三)嚴明黨的紀律。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堅決維護《黨章》和黨的各項紀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使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把嚴明政治紀律放在首位,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各自為政、陽奉陰違,確保廣大黨員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與省委、市委和縣委同心同德。嚴明組織紀律,堅決克服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等問題,切實維護中央權威,保證黨的集中統一。嚴明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生活六大紀律,營造自覺遵守黨紀法規的濃厚氛圍。

(四)支持案件查辦。領導和支持集團紀委依規依紀履行查處案件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堅持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重點查處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黨員干部職工。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完善工作機制,統籌各方力量,增強查處合力。全力支持和保障集團紀委執紀辦案。堅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適時通報典型案例,充分發揮治本功能。

(五)正確選人用人。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對選人用人工作領導,深化干部人才隊伍改革,健全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嚴格考察干部和人才,讓“干凈”的干部有展現的舞臺,讓“卓越”的人才有發揮的平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強化對下級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一把手”擬任人選的把關,壓實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各環節的領導責任,堅決整治和嚴厲查處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實行“帶病提拔”責任倒查制。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任職回避、定期輪崗、干部交流制度。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健全干部雙重管理制度,明確主管方、協管方對雙重管理干部的監督職責。

(六)推進作風建設。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馳而不息糾治“四風”,踐行“三嚴三實”和“兩學一做”,建立和完善作風建設長效機制,堅決糾正干部職工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認真對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20字好干部標準,大力弘揚黨的優良作風,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密切聯系服務群眾,認真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維護群眾利益,確保改進作風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以優良黨風凝聚黨心民心、帶動企風民風。

(七)嚴格黨內監督。加強監督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內監督體系,加強對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以黨組織會議為載體,在做決策、用干部和推進工作中,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規定,加強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建設和大額資金使用的全程監督;加強對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嚴格落實“一把手”末位表態制度;加強對黨內監督工作的領導,認真執行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落實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報告、談話誡勉、述職述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重要工作制度,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及時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八)加強政治生態研判。建立健全政治生態分析研判機制,分領域形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報告。定期分析集團公司政治生態狀況,經常聽取集團公司紀委、黨群工作部、監察審計部、人力資源部相關報告,認真查找領導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以黨內監督為主導,貫通各類監督,發揮黨內監督帶動作用,推動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協調、形成合力。建立健全重大監督事項會商研判、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定期聽取工作情況匯報,使各類監督更加協同有效。

(九)深化源頭治腐。創新工作模式,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加強黨規黨紀教育,注重廉潔文化培育,深化不想腐的自覺。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機制;健全公司制度體系建設,推進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建設,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推行黨務公開,把黨內監督與群眾監督有機結合;每年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作為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對照黨中央、省、市和縣委有關部署要求,深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發現問題,狠抓整改落實;把黨風廉政建設黨紀法規和講話精神作為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內容,不定期安排專題學習,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第二節  紀委責任

第六條  《黨章》賦予了各級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集團公司紀委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負有監督責任。

第七條  集團公司紀委監督責任內容:

(一)加強組織協調。協助集團公司黨委領導班子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協助集團公司黨委研究全面從嚴治黨工作規劃、計劃和責任分解,開展檢查考核,促進任務落實。及時向集團公司黨委領導班子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每半年向集團公司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開展情況。

(二)維護黨的紀律。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紀律執行情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違紀行為;協助集團公司黨委加強黨內監督,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和集團公司黨委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嚴格監督檢查。強化政治監督,做實日常監督,督促各級“一把手”和領導班子履行好管黨治黨責任、落實好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重大決策部署。加強對黨委特別是集團公司“一把手”和黨委領導班子監督,加強領導班子成員相互監督,強化對各部門、下屬公司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紀檢監察建議提出、督辦、反饋和回訪監督機制。嚴把黨風廉政意見回復關,實事求是評價干部廉潔情況。開展作風建設監督檢查,及時向集團公司黨委報告發現的頂風違紀行為并提出處理建議。加強對審批監管、工程建設、資源開發、金融信貸等領域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分析、報告。完善紀委書記談話提醒制度,如實報告領導班子成員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

(四)強化警示教育。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協助集團公司黨委開展黨性黨規黨紀、廉潔從業等方面的宣傳教育活動,有序開展任前談話、廉潔提醒等工作。抓早抓小,對黨員干部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提醒告誡并監督糾正。

(五)依規依紀辦案。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的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做到重要線索集體研判。建立信訪和線索查辦臺賬,問題線索處置情況應按程序向集團公司黨委或縣紀委報告。依規依紀、嚴格精準開展執紀審查,嚴格落實《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按程序開展初步核實、約談函詢等工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以嚴格的執紀增強制度剛性,對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堅決查處,對不抓不管、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

(六)提高自身建設。加強紀檢監督機構自身建設,健全完善內控體系,對從事紀檢工作的人員嚴格教育、管理和監督,加強紀檢人員的培訓,不斷提升履職能力。督促紀檢人員帶頭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帶頭遵守黨紀國法、廉潔自律和改進作風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對紀檢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從重從嚴查處,用鐵的紀律打造過硬的隊伍。

第三節  黨委書記責任

第八條  集團公司黨委書記是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是嚴重失職、抓不好是瀆職的意識,堅守責任、堅持原則。

第九條  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的第一責任人責任內容: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有關部署要求,認真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學習傳達、專題研究、動員部署,以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責任分解、落實、督辦等組織領導工作。

(二)對黨委肩負的全面領導責任各項任務靠前指揮、具體主抓,做到重要工作親自安排、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三)堅決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帶頭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加強集團公司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落實“一崗雙責”檢查監督考核,定期聽取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的情況匯報,發現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及時約談,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四)加強對集團公司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及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教育管理監督,及時掌握和糾正在思想政治、廉潔自律、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五)帶頭遵守黨紀國法,帶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帶頭執行廉潔從業各項規定,管好自己、配偶子女、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充分發揮廉潔從業的表率作用。帶頭反對“四風”,自覺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列》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等黨內組織生活制度,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

第四節  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責任

第十條  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必須堅決克服只抓業務工作而忽視抓黨風廉政建設的問題,認真履行“一崗雙責”。

第十一條  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的主要領導責任內容:

(一)根據工作分工,認真學習貫徹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有關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檢查和報告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

(二)對分管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親自抓、具體抓,認真協調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把黨風廉政建設要求融入分管業務工作中,推動黨風廉政建設任務落實。定期分析分管業務領域政治生態狀況,認真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并定期向集團黨委進行匯報。

(三)加強對分管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和“一崗雙責”情況的檢查監督考核,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四)加強對分管部門黨員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及時掌握和糾正在思想政治、廉潔自律、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五)帶頭遵守黨紀國法,帶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帶頭執行廉潔從業各項規定,帶頭執行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規定,管好自己、配偶、子女、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居心不良者對家庭成員進行“圍獵”。

 第五節  部門、下屬公司負責人職責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業務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承擔管理和監督責任。主要包括:

(一)根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求,研究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每年底對完成情況進行自查總結,并向集團公司黨委、紀委和分管領導匯報。

(二)自覺學習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規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帶頭并督促本部門工作人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廉潔從業宣傳教育活動。對業務范圍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加強宣講。加強對道德規范的宣傳教育,引導樹立良好工作作風。

(三)認真落實廉潔從業風險防控工作任務,加強業務監管,帶頭并督促本部門工作人員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及管理流程,并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相關的實施辦法、細則及工作流程。不定期對制度、流程執行情況進行自查,促進優化完善。

(四)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提醒談話,督促遵守廉潔自律和作風建設相關規定。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抓好監督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發現違規違法違紀問題線索要及時向集團公司紀委報告。

第十三條  下屬公司黨支部書記是該公司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該公司經營活動中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承擔管理和監督責任。主要包括:

(一)根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求,研究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每年底對完成情況進行自查總結,并向集團公司黨委、紀委和分管領導匯報。

(二)堅定理想信念,自覺學習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規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帶頭并督促公司人員參加廉潔從業宣傳教育,保證公司全體黨員干部職工每年至少參加1次。

(三)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和公司內控制度,結合實際,排查梳理廉潔從業風險點,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公司內部管理監督,確保經營活動合法合規。

(四)加強對公司班子成員的廉潔教育、日常管理、監督約束,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提醒談話,督促遵守廉潔自律和作風建設相關規定。自覺接受監督,抓好存在問題整改落實,發現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向集團公司監察審計部報告。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全面領導責任的制度保障。

(一)建立健全議事決策機制。集團公司黨委及時傳達中央、省委、市委及縣委、縣紀委關于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有關精神;黨委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專題會議,研究貫徹落實上級黨委、紀委部署要求的具體措施,聽取各支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判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制定階段性目標任務和相關措施。

(二)建立健全責任分解機制。每年年初對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分解,明確黨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把任務逐項逐條落實到責任主體。

(三)建立健全提醒談話機制。對班子成員的廉潔從業談話,每年至少1次;聽取部門、下屬公司落實主要領導責任、監督責任和個人廉潔從業情況報告、傳達黨風廉政建設有關精神、提出相關要求。建立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常態化的談話提醒機制,對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部門、下屬公司負責人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四)建立健全研究分析制度。黨委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分析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的形勢和存在的問題,安排部署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五)建立健全警示教育活動制度。加大對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宣傳力度,積極開展黨委理論中心組專題學習活動和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主題宣講活動,努力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輿論氛圍。每年至少開展1次專題警示教育,把警示教育作為黨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全面領導責任的重要內容和一項經常性工作,不斷創新警示教育活動內容和方式方法。

第十五條  紀委的監督責任制度保障

(一)聽取述職述廉匯報。集團公司紀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各部門、下屬公司的廉潔從業情況和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

(二)紀委約談制度。約談由集團公司紀委負責實施,對象主要是管理權限范圍內集團公司的中層以上黨員干部職工,重點是各部門、各下屬公司主要負責人。約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個別談話和集體談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集團紀委對約談事項實行臺賬管理,跟蹤整改情況,對不落實約談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嚴肅追責問責,確保整改到位。

 第四章 責任考核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制度,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標準、方法、程序,促進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監督責任等落實。每年對各部門、下屬公司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責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第十七條  成立黨委書記為組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為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為組員的考核領導小組,每年由考核領導小組進行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情況應及時向集團公司黨委報告,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集團公司黨委領導班子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把黨風廉政建設和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業績評定、選拔任用、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黨群工作部協助黨委領導班子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黨委班子應當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堅持“一案雙查”,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的,既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追究相關領導人員責任。集團公司黨委班子成員的責任追究工作由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上級機關進行。

第二十二條  對于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一)發生窩案、串案及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

(二)重復發生違反廉潔從業和作風建設有關規定問題的;

(三)對上級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拒不辦理的;

(四)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放任縱容、袒護包庇、壓案不查、阻擾調查,或不依規依紀嚴肅處理的;

(五)內控制度存在明顯漏洞或執行不力,紀檢監察、審計機構提出整改建議仍不進行有效整改,致使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

(六)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對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失教、失管、失察,導致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

(八)對群眾舉報或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出現嚴重辦案安全問題的;

(九)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監督責任的問題不及時糾正、處理或責任追究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并需要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部門負責人、下屬公司黨支部書記有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書面檢查和依規整改;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崗位調整或者行政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崗位等;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并給予降職、免職或者責令辭職等行政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部門負責人、下屬公司黨支部書記具有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明知錯誤,仍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評教育仍不糾正,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二)對職責范圍內發生問題不及時報告,進行掩蓋、袒護、造假,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由于未盡責任,其職責范圍內發生大案要案窩案的;

(四)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部門負責人、下屬公司黨支部書記具有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檢查糾正問題、改進工作成效明顯的;

(三)有其他可以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部門負責人、下屬公司黨支部書記違反本細則,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或者其它證明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人員個人決定或批準的,追究該領導人員的責任。

追究個人責任時,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領導人員;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第二十八條  實施責任追究或問責,不因部門負責人、下屬公司黨支部書記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不在本崗位或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或問責的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下屬公司黨支部書記,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人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集團公司紀委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黨紀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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