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關于印發《監事會工作規則》和《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下屬公司:
為維護公司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司資產安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明確公司監事會的職責,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審定了《監事會工作規則》和《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監事會工作規則
2.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細則
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8日
附件1
監事會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司資產安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明確監事會的職責,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眉山市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關于印發《眉山市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試行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下屬公司監事會(執行監事)向出資人負責,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同時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降低公司風險,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監事會(執行監事)依法執行出資人賦予的監督職能,負責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監事不參與和干預公司的正常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做到監督不越位。
第四條 監事會(執行監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法律、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制度的落實情況,監督公司章程執行情況、內部控制體系、風險防范體系及預算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二)檢查公司財務,對財務報告等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監督,主要檢查企業財務狀況、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重點關注財務管理制度執行、財務預算編制及執行等情況;
(三)監督公司董事會重大決策行為,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重點關注決策事項調研論證的充分性、決策要件的完備性、決策主體的合法合規性、風險性、決策程序的規范性。
(四)監事會主席或委托監事列席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監督經理層執行董事會決議情況,監督公司高管人員重大經營管理活動,重點關注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性和程序性。
(五)發現公司重大決策、重大投融資、重要資產處置、大額資金運作、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等事項存在較大風險的,及時提醒董事會采取措施,防范風險。
(六)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對其工作業績進行客觀評價,對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予以糾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七)出資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監事會主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二)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要求,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的報告、決議和建議等重要文件;
(四)代表監事會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監事會(執行監事)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現場會議,對企業年度財務狀況進行審核、對全年工作進行總結,討論確定監事會年度工作計劃等。
第七條 監事會現場會議須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為有效,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青神縣財政局指定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對所決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保證監事能充分發表意見的前提下,監事會會議也可以通訊方式或者審議書面材料方式進行。
第八條 監事收到會議通知后,應對會議內容和有關議案作充分準備,準時出席會議。若監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書面委托出席會議的其他監事,委托書應注明委托授權事項。
第九條 監事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但表決時表示反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應作好書面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一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出席、且不請假、也不委托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由監事會提請出資人、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更換。
第十二條 公司應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配備財務、審計專業類的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及時修改、調整本規則。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與下屬公司分別作為獨立的法人,各公司監事會(執行監事)直接向公司股東負責。
第十五條 下屬公司指集團公司的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附件2
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實體化、市場化、規范化的發展要求,推進公司各級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規范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眉山市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關于印發《眉山市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試行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監事會工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下屬公司監事會(執行監事)要按照出資人意志依法履行對本公司財務監督和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監督的職責,降低公司財務和經營風險,維護出資人和公司合法權益,保護公司資產安全。
第三條 下屬公司監事會(執行監事)獨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集團公司監事會給予指導。
第四條 各級監事會(執行監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過程監督原則。對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的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和重大工程建設情況實行過程監督。
(二)有效監督原則。監督檢查要突出重點,講究方法,有效監督。
(三)客觀公正原則。監督檢查要以“有利于發展大局、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競爭力”為標準,實事求是、審慎結論,做到不干預、不越位。
(四)及時報告原則。監督檢查中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的情況,及時向出資人報告,并抄送上一級監事會。
第五條 各級監事會(執行監事)監督檢查方式:日常監督檢查、半年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
第二章 日常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監事會(執行監事)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是圍繞企業財務、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安全的事項和關鍵環節,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依法依規履職等情況,及時糾正和制止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防控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出資人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
第七條 日常監督檢查采取以下方式,當面或書面提出相關建議:
(一)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重大經營活動等重要會議;
(二)及時查閱公司資產狀況、財務狀況、經營管理情況及其大額資金流動情況的有關資料;
(三)采取質詢、約談等方式,提出相關糾錯要求和改進建議;
(四)實地調研公司重大項目建設情況;
(五)見證重大經營活動,重點在采購詢價、招投標、工程量變更、國有資產處置等方面。
第八條 各級監事會(執行監事)成員應及時收集和整理公司基本信息、財務信息、經營管理信息及其他重要信息,提高日常監督檢查的客觀性和針對性。
第九條 日常監督檢查實行季度報告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重要經濟活動相關情況;
(二)對公司財務及其經營情況的分析、評價;
(三)公司內部審計監督檢查結果及建議;
(四)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相關情況;
(五)監事會下季度工作計劃。
第十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行為違法違規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及時向出資人報告,并抄送上一級監事會。
第三章 半年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半年監督檢查以強化內部管控為目的,其監督重點是:
(一)執行出資人決定和董事會決議情況;
(二)貫徹執行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情況;
(三)公司財務收支、內控管理和效益情況;
(四)對公司存在問題和風險分析及評價;
(五)出資人要求的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半年監督檢查結束后,各監事會形成檢查報告,向出資人報告,抄送上一級監事會;并按出資人意見通報企業董事會。
第十三條 各公司監事會(執行監事)按出資人意見督促董事會負責整改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
第四章 年度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監事會(執行監事)年度監督檢查應結合日常、半年監督檢查和對公司有關資料的綜合分析判斷,突出以下重點:
(一)執行法律法規方面。主要包括公司是否合法經營,是否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公司董事、高管人員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等;
(二)財務會計方面。主要包括財務會計核算是否規范、財務會計數據是否真實;
(三)內控制度方面。主要包括內控制度本身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執行等;
(四)重大經營活動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投融資、資金拆借、對外擔保、資產處置、產權變動、投資收益管理等。
第十五條 年度監督檢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開與年度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聽取公司董事會及經營層有關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
(二)按照出資人意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公司財務情況,出具財務審核報告;
(三)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溝通,了解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財務管理等情況,查閱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四)監事會(執行監事)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六條 各級監事會(執行監事)要根據年度監督檢查重點,編制年度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年度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應包括監督檢查的范圍、內容,實施監督檢查的步驟、方法,監督檢查工作時間安排等內容,經監事會會議討論、審核,由監事會主席簽署,報出資人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監事會(執行監事)要根據年度監督檢查情況,作出客觀評價:
(一)重大事項決策評價。包括重大事項決策的合法合規、風險評估以及決策程序等方面;
(二)財務狀況評價。包括公司財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財務問題及其面臨的財務風險等進行評價;
(三)經營管理評價。應當對公司經營效益、內控制度、經營風險等進行評價;
(四)監事會應對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年度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應于次年3月20日前完成年度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主要包括:總體監督評價意見;公司經營績效情況、董事會規范運作情況、經營層經營管理情況、公司財務與資產狀況、公司內部控制情況等具體監督檢查內容;對公司存在問題的分析與對策建議;出資人要求報告或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經監事會討論通過,由監事會主席簽署后按程序分別報出資人和審計機關,抄送上一級監事會。
第二十條 各級監事會(執行監事)根據出資人的決定,對整改情況進行再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各級監事會(執行監事)成員在監督檢查中應遵循“五要”:
(一)要堅定政治立場。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的有關決定。
(二)要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敢于講真話,勇于同違反國家政策、財經紀律等行為作斗爭,自覺維護公司利益,保證國有資產安全。
(三)要正確用權、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實事求是,全面準確評價和反映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四)要嚴于律己、清正廉潔。模范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五)要加強學習、勤勉履職。不斷提高政策水平、業務能力,總結經驗,完善監督制度,提高工作質量。
第二十二條 各級監事會(執行監事)成員在監督檢查要做到“五不”:
(一)不得泄露檢查結果和公司商業秘密;
(二)不得干預公司正常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三)不得違規兼職;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違背公司章程和監事會工作規則,越級越權監督。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各級監事會(執行監事)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資人或監事會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處分,直至撤銷監事職務,構成犯罪的,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公司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
(二)對工作不負責任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
(三)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
(四)有其他禁止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各級監事會(執行監事)成員在監督檢查中成績突出,由出資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及時修改、調整本細則。
第二十六條 下屬公司指集團公司的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