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
關于印發《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黨委工作運行規則》的通知
集團各黨支部:
《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工作運行規則》經集團公司黨委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中共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
2022年3月15日
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黨委工作運行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運行機制,提高公司黨的建設質量,推動公司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國有公司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和《青神縣縣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集團公司黨委對公司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組織力,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提供堅強政治和組織保證。
第三條 集團公司黨委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
(二)堅持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以公司改革發展成果檢驗黨組織工作成效;
(三)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培養高素質專業化公司領導人員隊伍和人才隊伍;
(四)堅持抓基層打基礎,突出黨支部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生機活力;
(五)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體現公司職工群眾主人翁地位,鞏固黨執政的階級基礎。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集團公司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任期屆滿應按期換屆,并提前6個月做好換屆準備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黨委領導班子成員與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委書記、董事長由一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主持經理層工作的副總經理分設,總經理或主持經理層工作的副總經理一般擔任黨委副書記或黨委委員并進入董事會;黨委專職副書記進入董事會,專責抓黨建工作,分管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態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基層組織建設,不應分管經營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集團公司黨委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黨委領導班子成員任期綜合考核評價周期為3年,董事會、經營層成員每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連任。
第七條 集團公司在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應當同步設置或調整黨的組織,理順黨組織隸屬關系,同步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和黨務工作人員,有效開展黨的工作。
第八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黨員組織關系不轉接的,經集團公司黨委批準,可以成立臨時黨組織。臨時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九條 集團公司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公司黨的政治建設,堅持和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導全體黨員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黨的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保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議在公司貫徹落實;
(三)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四)加強對公司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抓好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
(五)履行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集團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六)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團結帶領職工群眾積極投身公司改革發展;
(七)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公司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
第十條 集團公司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組織黨委會活動,協調黨委委員的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 黨委委員根據分工負責或者聯系有關工作,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黨委會應當建立職責清單制度,明確黨委會及其成員職責,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二條 黨委委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黨委委員按照規定參加民主生活會,帶頭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組織生活會。嚴格落實談心談話制度,黨委書記對其他黨委委員每年至少進行1次談心談話,黨委委員之間也要開展經常性的談心談話。
第四章 黨的領導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寫明黨組織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黨委下屬黨組織應每年向集團公司黨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者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請示報告,執行公司黨委重要決定的情況應專題報告。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黨委應支持和督促下級黨組織依法依規正常履職。公司黨委作出與下級黨組織有關的重要決定,一般應當事前征求下級黨組織意見。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黨委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應當由黨委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黨委及其黨委會的領導。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先由黨委委員發表意見和看法,黨委書記在綜合各方面情況的基礎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見,經表決后作出決策。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黨委應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研究討論的事項清單,厘清黨委會和董事會、監事會、職代會、經理層等其他治理主體的權責。
第十八條 黨委委員應當支持書記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書記對其工作的督促檢查。黨委委員代表黨委的講話和報告,署名發表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言論,應當事先經過黨委會審定或提前3天送黨委書記批準。黨委委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公務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符合黨委集體決定精神。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黨委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規范干部選任程序,加強公司領導人員管理監督,保證黨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
實施人才強企戰略,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機制,重點做好公司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領域緊缺人才工作,營造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第二十條 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大決策應當聽取職工意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堅持和完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保證職工代表有序參與公司治理。
第五章 黨的政治建設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黨委必須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擔負起黨的政治建設責任,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涵養政治生態,防范政治風險,確保公司全面履行政治責任、經濟責任、社會責任。
第二十二條 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黨員干部職工,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引領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
第二十三條 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經常性、基礎性工作,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定期開展職工思想動態分析,有針對性地做好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
第二十四條 堅持黨建帶團建、群建,充分發揮群團組織橋梁紐帶作用,推動群團組織團結動員職工群眾圍繞公司改革發展和生產經營建功立業,多為職工群眾辦好事、解難事,維護和發展職工群眾利益。
第六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黨委及下屬黨組織應當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采取集中輪訓、中心組學習、個人學習等方式,組織引導黨員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等,推進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
第二十六條 嚴肅黨的組織生活,認真召開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提高“三會一課”質量,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和主題黨日等制度。堅持重溫入黨誓詞,落實黨員領導干部講黨課制度。
第二十七條 強化黨員日常管理,及時轉接黨員組織關系,督促黨員按期足額交納黨費,增強黨員意識。建立健全黨內關懷幫扶機制,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二十八條 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重視在生產經營一線、青年職工和高知識群體中發展黨員,注重把生產經營骨干培養為黨員,把黨員培養成生產經營骨干。
第二十九條 緊密結合公司生產經營開展黨組織活動,通過設立黨員責任區、黨員示范崗、黨員突擊隊、黨員服務隊等形式,引導黨員創先爭優、攻堅克難。發動黨員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注重發揮黨員在基層治理中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七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集團公司黨委應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對集團公司黨委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各級黨組織應及時研究具體措施,認真組織實施,加強跟蹤督查,有關貫徹情況應按規定及時向集團公司黨委專題報告。
第三十一條 完善督促檢查機制,將集團公司黨委重要工作部署納入績效目標管理,建立完善情況報告、情況通報和督查問責制度,并將督查結果作為各級黨組織目標績效考核、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下屬公司按照規定向集團公司黨委報備領導人員分工,無正當理由、未向集團公司黨委報備不得調整。公司領導干部應強化組織觀念,認真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按照規定向集團公司黨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三條 落實黨內監督責任,發揮職工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能。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黨員干部的黨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落實談心談話制度,加大提醒、函詢、誡勉等力度,督促黨員干部依規依法用權、廉潔履職。
第八章 領導和保障
第三十五條 集團公司黨委應把國企黨建納入整體工作部署,按照管人管黨建相統一的原則,健全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嚴密體系,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委辦公室牽頭抓總、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級黨組織履職盡責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六條 全面推行黨組織書記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并作為公司領導人員政治素質考察和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公司黨組織每年年初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年度黨建工作情況,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定期向本級黨組織報告抓黨建工作情況。
第三十七條 根據公司職工人數和實際需要,各級黨組織配備一定比例專兼職黨務干部,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為培養公司復合型人才的重要平臺,推動黨務干部與其他管理人員雙向交流。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公司黨支部書記和黨務干部的培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和黨務干部每年至少參加1次集中培訓。新任黨支部書記一般應當在半年內完成任職培訓。
第三十九條 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保障公司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公司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2%的比例安排(根據公司黨組織上年度星級考評等次而定),由公司納入年度預算。整合利用各類資源,建好用好黨組織活動陣地。
第四十條 建立黨支部工作經常性督查指導機制,推進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抓好軟弱渙散黨組織整頓提升。
第四十一條 堅持有責必問、失責必究。對國企黨建在思想上不重視、工作上不得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或者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違反本規則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由集團公司黨委會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